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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转移支付制度需要配套改革

1998-06-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系钟晓敏承担的1996年度青年项目《过渡时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研究》,其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这项成果提出实施转移支付制度时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一、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财权。由于政府的财源主要来自税收收入,对税收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财政收入。但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不是任意的,对税收的划分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分税情况,在税收划分方面仍有待调整。1、我国目前对企业所得税是按照隶属关系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这种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最终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它必须成为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而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难以割断企业和政府的亲缘关系,难以克服各级政府对所属企业的特殊保护而形成的经济封锁、地区割据。另外,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将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政府财力的提高。因此,应该改变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办法,以共享税处理之。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属于地方税。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应该是或主要是中央税。当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不大的情况下,把它作为地方税处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发展角度以及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做法来看,在今后的改革中也应考虑把它作为中央税处理。3、使用费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使用费收入游离在预算外收入中,今后应把这部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测算地方收入努力程度时考虑这部分收入的因素。4、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来调节财政纵向不平衡是合适的。事实上,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和收入分享拨款是解决我国财政纵向不平衡的两大手段,从调动地方促产增收的积极性及减少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来说,可适当增加地方分享的比例。

二、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与否对转移支付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能公正客观地反映出各地的实际情况具有直接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基数法,缺乏用“因素法”来核定财政收支的数据和经验,再加上对统计资料本身的不重视,使得在开始实行“因素法”转移支付时面临着基础性数据的残缺不全,或是数据不真实,或是数据不全面。为了能使“因素法”的转移支付办法顺利地推行下去,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加强各种有关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性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和分析,增强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各种硬件设施,尽可能收集更多更准确的基础性数据。但在刚开始时,对因素的考虑不要过多,只考虑一些最主要的、数据也相对容易取得的因素,待条件成熟后再适当增加因素,提高准确性。

三、搞好社会保障体制的配套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一个完善、普及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社会团体及居民个人在就业、就医、求学、住房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而这些也正是政府间转移支付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两者关系密切。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不完全相同。从资本筹措看,社会保障资金一般有专门的资金来源,如社会保障税或缴纳的各种专项收入,在管理上实行专款专用,而且都是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具体的个人。从资金使用看,社会保障资金一般都用于购买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等私人产品,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一般来源于普通税收,它主要是用于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使生活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的人享受到一样的财政剩余。社会保障制度中所体现的再分配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所体现的再分配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贫穷地方和富裕地方之间的再分配关系。因此,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应该是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统一的费税率,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与运用。在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时与转移支付相协调,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由上对下统筹支配,对贫困地区的收支差额由上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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